- 男子開車搭同學出車禍,被索賠59萬!
- 2024/1/10 11:25:19 來源:都市快報 【 大 中 小 】
同學好友搭車出了車禍,開車的同學被索賠59萬元……
1月7日,話題詞#3同學租車出車禍開車同學遭索賠59萬#,沖上熱搜第一。
相關話題沖上熱搜第一
據(jù)珠海市香洲區(qū)人民法院消息,近日,珠海首例“好意同乘”車禍案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:酌情減輕近一半賠償責任。
小汪、小史和小陳是大學同學,三人報名參加同一場考試。
因考點在校外,路程稍遠,三個考試“搭子”便盤算著租輛車,駕車前去考場。
圖為三人的聊天記錄
考試當天,小汪開著合租來的車,“兜”上小陳和小史,向目的地進發(fā)。
可車輛開出沒多遠,因小汪駕駛不慎,車輛猛地撞上電燈柱,造成車內(nèi)三人受傷,車輛和電燈柱亦受損。
小陳傷重,當即被送往中大五院救治。
入院診斷小陳重型顱腦損傷、顱骨多發(fā)骨折、蛛網(wǎng)膜下腔出血、右側視神經(jīng)管骨折、胸部損傷,還伴隨有多器官功能障礙等。
后來小陳又輾轉(zhuǎn)珠海、廣州兩地三家醫(yī)院繼續(xù)治療,累計住院98天,花費醫(yī)療費共計41.94萬余元。
經(jīng)鑒定,小陳手術治療后,顱腦及右眼兩處構成十級傷殘。
小陳認為,本次交通事故對自己造成嚴重人身財產(chǎn)損害,交警部門出具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,認定司機小汪沒有按照操作規(guī)范安全駕駛,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,小汪應向其賠付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?shù)裙灿?9.26萬余元。
面對小陳的索賠,小汪滿腹委屈——
三人本是同學,因為關系好,為了方便,才想著租車一同赴考?!案缲韮骸备吒吲d興出門,也沒料想會出車禍。
自己當免費司機載同學,實屬好意,又不存在有意報復、陷害等情形,自己也已墊付了部分醫(yī)療費用,要自己一個人承擔全部責任,于理不合。
更何況小陳傷勢重,主要是其自身原因所致。
小汪稱:事故當天,小陳坐在后排,一上車就自顧玩手機,對系好安全帶的提醒充耳不聞,才遭受重傷。
法院認定“好意同乘”賠償責任減40%
香洲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小陳和被告小汪系同學,相約一起租車外出考試,共同負擔租車費用,對外與租車公司形成有償服務的合同關系。
但對內(nèi),被告小汪駕駛車輛系基于三人之間的友情,無償履行該事務,并沒有額外向同學收取任何費用。
故在沒有事先明確責任分配,且該行為存在較高風險的情況下,應當認定駕駛人被告小汪與搭乘人原告小陳之間形成好意同乘關系。
《道路事故認定書》雖然認定被告小汪對事故承擔全責,但該責任認定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。
行為人的過錯程度,需結合案件實際情況,依據(jù)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綜合認定。
被告小汪在原告小陳受傷一事上,固然存在過錯,但并非故意或重大過失。
原告小陳訴請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,有違民事活動的公平及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,根據(jù)民法典規(guī)定,應當減輕被告小汪的賠償責任。
綜合考慮本案好意同乘時的具體情況、事故事實以及被告小汪主動承擔部分責任的行為等,酌情減輕其40%的賠償責任。
被告小汪需賠付醫(yī)療費、殘疾賠償金、精神損害賠償?shù)?8.71萬余元。
一審判決后,小汪主動履行了支付賠償款的義務。
辦案法官指出: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,無償搭載他人或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情誼行為,對于維持人際關系和諧、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的社會風氣及倡導綠色出行均具有積極意義。
但無償幫助并非免責的理由,駕駛人對搭乘人安全仍負有保障義務,駕駛全程應保護乘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,別讓好事成悲劇。
案件披露后,引發(fā)公眾熱議——
“防火防盜防哥們兒?!?“真的不要隨意讓別人搭車,不是不熱情,不是不善良,出了事都是司機責任?!?
“以后車里要隨車攜帶免責協(xié)議了,或在車上寫‘坐車即默認免責’?!?
“開車盡可能不要打搭其他人,尤其是對于那些看上去關系不錯但是很多事情不遵守規(guī)則也不聽勸阻的人來說,要學會果斷的拒絕?!?
“雖然好意同乘的行為是好意,這個值得鼓勵,體現(xiàn)了互相幫助,但無論是開車人還是乘車人,都應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識?!?
杭州小伙騎車載同事回家
同事車禍死亡小伙賠上百萬
對于珠海這個案子,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張澤誠律師表示,“并非所有好意同乘行為,都能在司法實踐中獲得如小汪這么大的責任減輕?!?
張律師說,好意同乘在生活中其實非常普遍,上下班邀請同事搭便車,周末與好友相約同車自駕游,以及本案三人租車一人駕駛前往考點等,都屬于好意同乘行為。
好意同乘行為本身是建立在各方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幫忙的基礎上的,可一但發(fā)生交通事故,形成損失后,卻往往又導致各方訴諸司法解決。
那么,好心辦壞事,好心人是否需要賠償,又需要賠償多少呢?
《民法典》頒布之前,對無償搭乘引起的糾紛處理并無明確法律規(guī)定,僅在審判實務的個案處理上根據(jù)具體案件情況,由法院酌情減輕無償搭乘情況下駕駛人的賠償責任。
新的《民法典》實施后,規(guī)則進一步明確——
非營運機動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,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,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,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。
橙柿互動注意到,杭州也有過這樣的“好意同乘”案子——
小楊與小陳是關系不錯的同事,然而小陳的一次好心搭載,卻令小楊不幸身亡,小陳也被小楊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賠180萬元。
2020年6月18日,因公司業(yè)務繁忙,小陳和小楊加班到才很晚下班。當時天下著雨,很難打車,小陳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電動自行車載小楊回家。小楊聽后一口答應,兩人便同乘一輛電動自行車離開公司。
小陳騎車行至某路口時,由于路面顛簸、雨天濕滑,車輛行駛過程中,小楊一時沒有抓穩(wěn)從后座摔下,頭部著地受傷。
小陳立馬下車撥打120,將小楊送往醫(yī)院??山?jīng)過兩天兩夜的搶救,小楊還是因傷勢過重死亡。
交警認定,事故根本原因是小陳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規(guī)定載人,負事故全部責任,小楊不負事故責任。
小楊家屬起訴:要小陳賠償醫(yī)藥費、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合計180余萬元。
法院審理認為:小陳善意同意小楊搭乘其電動自行車,行為符合好意施惠。
但小陳駕車時仍負有高度安全注意義務,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駕駛好車輛,不能因免費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、健康于不顧。
小陳違反了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限載一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”的規(guī)定,應承擔小楊賠償責任。
而小楊乘坐電動自行車時未佩戴頭盔、未抓牢扶好,也有一定過錯。
法院酌定由小陳承擔80%的賠償責任,判決小陳賠償134.5萬元。
法官認為,對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損失,一般適用過錯責任原則。施惠方存在過錯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互幫互助是中華民族的傳統(tǒng)美德,法律也倡導民事主體積極從事互幫互助的民事行為。
但好意施惠關系中的施惠人亦應盡到注意義務,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(guī),不能因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、健康于不顧。
“好意施惠”案件,如果“好心人”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時,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損害賠償。
張澤誠律師說:除好意同乘類案件外,生活中其實還有許多同類型的“好意施惠”案件。
如果“好心人”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時,法院可能會酌情減少損害賠償責任。
如發(fā)生在湖南的“搭把手骨折案”——
年近七十的符大伯與周大伯原系同事關系,兩人與原單位幾名同事相約到海南三亞聚會。
期間,符大伯站在一塊礁石上拍完照后,因擔心其布鞋鞋底易滑,請周大伯幫忙扶一把。
周大伯伸手幫扶過程中,聽到骨頭“咔嚓”一響!符大伯左手骨折了。受傷的符大伯把好心的周大伯告上湖南一法院,堅決要求賠償。
法院審理認為,周大伯受符大伯的請求幫助攙扶,行為屬于好意施惠。
而周大伯僅在具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時,才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。
本案中,周大伯對于符大伯受傷,并不存在過失或故意,攙扶行為并無不當,不應對符大伯的受傷結果承擔侵權責任。
但符大伯對自身身體狀況,及礁石周圍環(huán)境的危險性,應有所認知和預見。其明知存在風險仍然攀爬拍照,自身存在過錯,應自行承擔損害后果。
法院判決:駁回符大伯要求賠償?shù)脑V訟請求,不予支持。
法官說,幫助攙扶行為屬于典型的好意施惠行為,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,無需對承擔賠償責任。本案判決周大伯不擔責,有助于樹立正確的價值導向,弘揚中華民族傳統(tǒng)美德。
張澤誠律師認為:不可否認,好意同乘、好意施惠本意都是一種善意行為。但好心如果辦了壞事,承擔責任卻成了法院裁判的必選項。
他提醒說,無償幫忙并非免責事由,好意同乘或好意施惠更需提高風險意識,對他人的生命、健康、財產(chǎn)等起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義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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